一、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
《关于印发〈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的通知》(穗组通〔2009〕22号)
二、受理范围
本部有关业务处室,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办理有关干部工作调动、职务任免审批、出国政审及案件审理等需要了解核实有关干部信息。
三、查阅要求
外单位查阅档案(除纪检、政法部门办案需要外),原则上只限于该单位的干部档案。
1、 查阅人必须是中共党员。
2、 2人以上方可查阅档案。
四、查阅程序
1、阅档人需凭局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印章的《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查阅。
2、本部处室查阅档案,需该处室领导同意才可查阅。
3、档案室接到申请,经请示处领导签名同意后办理。
6、查阅完毕后,查阅人在《查阅干部档案登记簿》上登记查阅内容、签名,档案员须检查原卷是否完整无缺及被涂改。
7、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由查阅单位摘抄档案中有关内容(原则上不予复印),档案员审核后,签具意见,加盖档案室公章。
六、借阅程序
市管干部档案除本部有关业务处室及纪检、监督部门外,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1、借阅人凭本单位人事部门领导签名同意的《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请示部、处领导同意。
3、同意后,将档案中的散件装订入档案,办理借出档案手续。
4、借阅人在《借阅干部档案登记簿》上登记签名。
5、督促借阅人按规定限期退还借阅的干部档案。
6、归还档案时,档案员要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与否,并注上归还档案日期。
七、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档案室,联系电话:83104930 联系人:朱少军
具体办公地点:法政路30号大院5号楼1006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