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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组工网
发布时间:2012-11-01

 


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编办,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编办,省直各单位:
  2009617,中央纪委以中纪发〔200915号文件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将该《解释》予以转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要切实抓好《解释》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纪委、组织、财政、监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和情况通报制度,不断完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预防机制。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坚决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724


 


   


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9年6月17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