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和《关于简化我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粤组通〔1987〕45号),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接转权限及相关规则如下:
1、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接转的单位: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军队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2、广东省内可以相互接转的单位:
(1)省、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
(2)省直属部、委、办、厅、局和相当局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的局级以上单位的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
(3)全省大专院校和学制在两年以上省属各类成人高等院校的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
3、广州市内可以相互接转的单位:党(工)委一级单位可以相互接转,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除外。
4、军队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开出的转业干部介绍信,我市安置单位党委一级可直接接收;退伍兵党员的组织关系需由我部接转。
5、派往香港、澳门的,由我部分别转到省委八办和省委十五办;从香港、澳门转入我市的,需经省委八办、省委十五办转来我部,再由我部转相关单位。
6、公费或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7、短期请假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党组织;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出境之日起停止党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案;党员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案。
二、办理程序
接转组织关系需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介绍信、办理人(代办人)身份证前来我部组织处办理。
转入我市直属局、企事业单位党委所管辖的基层党组织的,需到我部组织处接转至本市党委一级;转入我市各区(县级市)所属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所管辖的基层党组织的,到各区(县级市)委组织部组织科接转,不需要到我部办理。
三、承办单位
承办部门: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组织处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020-83104837,020-83104838,020-83104839
办理地点:广州市法政路30号大院5号楼8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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